各院系: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留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鄂教外办函〔2016〕3号),2016年我校将继续选派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留学。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2、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3、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1年5月 20日以后出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4、申请人外语水平应达到《湖北省教育厅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附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标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报,录取后须参加湖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外语培训或外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5、本项目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申报2016年地方合作项目的人员;
(2)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我厅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3)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或我厅资助、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
(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或我厅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
(5)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二、选拔办法
1、申请人须按照《关于准备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附件)的要求准备并于4月20日之前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2、学校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单位公函(含推荐人选名单)及申请人材料统一提交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录取结果将于2016年7月底公布。
三、派出及管理
1、本项目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推选高校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联系人:刘可 联系电话:81977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