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科学管理,确保完成中心“服务湖北经济、服务学科建设、服务人才培养”的建设目标,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的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中心研究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公开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面向校内外公开公示,集中下达立项。
第四条 中心研究项目实行湖北经济学院和中心两级管理。湖北经济学院负责制订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中心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经费使用监督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运行
第五条 中心聘请省内外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研究制订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研究项目的审议;评审课题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第七条 中心按研究方向成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教学效果评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评价、大学生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评价、大学生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评价四个研究所,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承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满意度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第九条 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价及发展数据库。
第十条 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招标立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中心研究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控制总量,突出重点。
第十二条 中心研究项目申报资格和条件是: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二)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三)承担中心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四)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报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形式初审。
第十五条 评审采取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公开进行,实行无记名差额投票和集体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同行评审原则。项目评审基本标准是:
(一)选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立足国情省情,以研究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课题;鼓励具有理论创新和研究方式方法创新的课题。
(二)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思路清晰、方法科学。
(四)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基础。具备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时间和条件。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第十七条 中心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资助额度建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编制当年立项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正式行文下达。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应充分发挥整体研究的优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推出具有较强理论性、前瞻性的创新成果。
第十九条 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署名为“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
第二十条 为加强建设,促进教师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中心对湖北经济学院在职在岗研究人员署名为“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应用性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心以不同形式(著作、专著、研究报告、论文)定期或不定期推出署名为“湖北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的共同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中心积极做好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心网站,加强成果宣传与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主要开支范围是: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设备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围绕项目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成果评审鉴定费。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录费等。
(八)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九)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所有费用开支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