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13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武汉市委组织部、公安局《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武公[2003]69号)和《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2011〕100号)的文件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备案人员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为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备案管理人员:

  (一)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六级及以上职员。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三)学校设立企业中,由学校派出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在职人员。

  (四)财务管理人员、涉密人员。

  (五)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二、管理程序

  (一)备案人员申请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须经所在单位和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同意后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备案人员在获取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集中保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单》(一式两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人员各执一份)。办理出国(境)时间紧急的,可同时办理登记备案和申领手续。

  (二)备案人员与非备案人员备案身份发生变动的,每学期由组织部和人事处填写一次《新增登记备案信息表》、《登记备案信息变更表》或《登记备案信息撤销表》,学校组织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别向省委组织部和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备案人员的信息变更报备工作,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三)备案人员使用因私护照出境,须填写《因私护照申领表》并按有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校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批,报上级管理部门之前,校长须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学校党委书记须经校长同意;其他校级领导由组织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签署意见,报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中层干部、学校设立企业并由学校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由组织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同意。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涉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学校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同意。备案人员入境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于2015年1月16日前将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填写好以后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式三份)。

  (二)各单位备案人员应于2015年1月22日前将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统一管理工作,及时通知和督促备案管理人员上交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二)备案管理人员须主动配合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做好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上交工作。故意隐瞒事实,拒不上交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联系人:汤凌云,电话:81973927,邮箱:2084687477@qq.com

 

    附件: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

 

                                                                组织部 人事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