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时间:2017-04-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成立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在部门统一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紧密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际,对教学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加强宏观指导,深入开展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牵头,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具体事务,主要由教研室主任和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分管科研副院长列席会议。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实行选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组成人员变动由部门党政班子议定。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总人数若干名,学院教学秘书兼任教学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审议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风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方案,并进行具体指导。

第九条规划、评审、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建设,向上级单位推荐精品与优质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评审、验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项目,并审议向上级单位推荐教研教改项目。

第十一条评审学院各项教学奖(含各类教学竞赛人员)的推荐,负责对新聘用教师进行教学能力考核。

第十二条对涉及有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接受部门主任的指导,并执行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涉及到教学委员会成员自身评议时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教学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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