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时间:2015-03-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管理效率、提升教学服务水平,以进一步增强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教学工作基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制度。根据院统筹或教研室活动计划与安排,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主要开展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会议制度与学院教师考勤制度要求一致。

第三条听课制度。每学年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少于10次,各课程有关人员相互听课每学年不少于5次。教研室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等活动,全室人员均应参加。听课后,应组织评议或交流活动。

第四条集体备课制度。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针对本课程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集体备课。

第五条试教制度。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及新开课程的教师,在正式讲课前,应进行试教。经教研室全体评议通过,才能正式上课。

第六条教学检查制度。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各教研室主任在学期初检查教师的教学准备工作,并在学期初的前2周,检查任课教师的考试材料归档情况;在学期中,要检查教学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在学期末,要开展教学评价工作,通过教学评价与信息反馈,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考试制度。由教研室确定各课程的考试方式、命题人,并进行试卷审核把关,执行严格的保密规定,组织教师监考、阅卷并督促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材料归档。任课教师如计划进行考试改革,则应在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考核制度。结合教研室开展的教学与研究活动及其效果,在学期末进行一次书面材料总结,以总结成绩、发现问题,从而利于教研室工作的改善。按照学校和学院要求做好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或专项考核,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三章教学活动及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十条 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每学期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合理安排课外作业,及时批改,指导学生课外读书与实践。鼓励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增加实践教学,把课内与课外教学结合起来,科学考核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 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适当的难度。不同教师教授同一门课程,必须统一命题,实行AB卷制。

第十五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试卷批改完后要及时核查,批阅人与核分人在答题册上核实签字,并对考查课程要认真负责,公布学生成绩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

第十六条 评卷结束后,教研室应做好考试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试成绩的非正常情况,如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比例过高的情况,应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及时做好试卷归档工作。试卷袋内要件齐全,包括考试试卷(A\B)卷、标准答案、答题册、试卷分析、平时成绩、结业成绩等。各教研室每学期对本课程试卷袋进行收集、清查,并按办公室时间及时送交归档。

第十八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统筹并组织协调全院教学工作;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组成的教学基层工作组织,也是院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与各项教学建设的主要执行与落实主体;教学秘书是教学工作的助手,为教学提供各项服务。通过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教学工作及其建设工作。

  

第四章教研室主要工作范围

第十九条 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职业道德方面的集体学习与教育活动,配合我院做好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承担学校、学院布置的各类教学任务。根据要求实施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计划,具体落实教学任务,加强对本室课程教学工作检查和督导。具体包括: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践指导书的制订与修订;安排并落实教学任务,组织备课、上课、听课、实验、辅导、考试考核等工作,指导学生实习和教学实践;组织教师开展课程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组织教师开设学术讲座。

第二十一条 教学研究工作。制订本教研室学年(学期)教研、科研计划,组织本室和个人拟订或申报课题。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课程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建设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二十二条 收集整理教学、学术信息和材料,规范教学档案管理,提高教学档案资料利用率。实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配合学校和学院进行教师队伍建设,拟订并向学院和学校报告本室教师梯队结构和编制计划。重点加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指导本室人员拟订提高业务水平的培训进修计划并安排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本室人员的业务考察、考核和鉴定,加强本室人员业务档案的建设,提供本室人员晋职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依据和意见。

  

第五章教研室主任与教学秘书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教研室采取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

(三)主持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并向我院提出建议。

(四)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材料、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教学文件和考试材料。

(五)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校内外相近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六)负责本教研室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和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一)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教学方面的报表填写,文件的收发、传递;做好教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教材征订工作。与各教研室主任的协作,共同做好下一学期教材的征订工作。

(三)为任课教师的排课、教学进度填报、教学检查、考试命题、考试组织、监考、阅卷等常规工作提供支持与服务。

(四)向师生提供教学工作相关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领导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

  

第六章 教学中的应急干预

第二十七条教师课前临时生病,应立即报告教学秘书,经院领导审批及时上报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二十八条发生教师旷课事件时,教学秘书应派人及时赶到教室稳定学生,并及时与该教师联系上课,事后再根据误课原因做出处理;如果教师不能及时赶到,可以进行应急调课,并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外院全体学生未到教室上课时,授课教师应立即报告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查明原因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不满意授课教师甚至发生罢课事件时,教学秘书应立即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及时与该授课教师沟通和处理,并做好稳定学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课堂教学中发生师生严重冲突时,教学秘书及分管教学院领导被告知后应及时赶到教室处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教师上课态度消极,不负责任,糊弄学生,学生提出抗议并举证属实者,学院应及时与该教师沟通,提醒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三条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对照以上相关事件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教学纪律和教学评估,按照《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学事故及责任追究,按照《湖北经济学院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本规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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